招標投標法中標底的不同怎么處理 招標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2022-09-01 16:09:17 來源:經濟頭條
正是因為標底具有預先承諾的性質,在我國,且尤其如此,那么,在國家作為投資主體的項目上是否讓招標人擁有制作標底與否的決定權就應該分別待之。律師以為,此類項目的國內招標則應強制規定制作標底,國際招標則不必。理由如下:
1、與國內通常制作標底相反,國外的招投標往往不制作標底,即便制作,也是采取一種淡化標底的態度,實行量價分離。國際上通用的FIDIC合同條款的招投標就是如此。在國家作為投資主體的項目的國際招標上,讓招標人擁有是否制作標底的決定權,有利于我國的建筑市場與國際接軌。
2、前述,《招標投標法》具有雙重職能:
⑴規范建筑市場以減少交易成本;
⑵遏制承發包中的非法交易行為。
事實上,這兩種職能即便不是魚與熊掌不可兼得,也有相互抵觸的意味。因為要遏制,就得增加監管環節,而這就有可能增加交易成本。從目前建筑市場的實際情況看,在國家作為投資主體的項目的招投標中,國內招標當以后者為重,強制規定制作標底,讓前述標底自我約束的性質與《招標投標法》自我約束的實質統一起來;而國際招標當以前者為重,讓標底自我約束的性質與企業信譽盡可能兩相協調。
3、標底預先承諾的性質在國內外的程度不同,這種不同與已有的國內外建筑業中的交易習慣也是相適應的。比如,以FIDIC合同條款為例,其《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第四版1988年修訂本)第5.2款規定合同的構成文件中就并無招標書;而我國適用多年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第2 條明確規定招標文件是合同的組成部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關于合同的組成已向FIDIC靠攏。
但關于招標文件是否應是合同的組成部分,在建筑界也不是沒有爭議-我們不能簡單地視這種爭議為建筑界不懂法律。)招標文件是否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在國內外是有別的,這與標底預先承諾的性質在國內應強在國外較弱的印照絕不是簡單的巧合,而是理論與實踐互動的必然。反過來,在國家作為投資主體的項目的招標上,于國內國際對標底作不同的對待,也應該是國內外建筑業中不同交易習慣的要求。
招標基本要求
《招標投標法》第十七條規定,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邀請招標是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邀請接待室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一種招標方式。這種招標方式與公開招標方式的不同之處,在于它允許招標人向有限數目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供應商或承包)發出投標邀請書,而不必發布招標公告。因此,邀請招標可以節約招標投標費用提高效率。按照國內外的通常做法,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前提條件,是對市場供給情況比較了解,對供應商或承包情況比較了解。在此基礎上,還要考慮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一是招標項目的技術新而且復雜或專業性很強,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或承包商中選擇;二是招標項目本身的價值低,招標人只能通過限制投標人數來達到節約和提高效率的目的。因此,邀請招標是允許采用的,而且在實際中有其較大的適用性。
但是,在邀請招標中,招標人有可能故意邀請一些不符合條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為其內定中標人的陪襯,搞假招標。為了防止這種現象的發生,應當對邀請招標的對象所具備的條件作出限定,即: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應不少于3家;而且該法人或其他組織資信良好,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前者是對邀請投標范圍的最低限度的要求,以保證適當程度的競爭性;后者是對投標人資格和能力的要求,招標人對此還可以進行資格審查,以確定投標人是否達到這方面的要求。為了保證邀請招標適當程度的競爭性,除潛在招標人有限外,招標人應邀請盡量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以確保有效的競爭。
投標邀請書與招標公告一樣,是向作為供應商或承包法人或其他組織發出的關于招標事宜的初步基本文件。為了提高效率和透明度,投標邀請書必須載明必要的招標信息,使供應商或承包宣揚 招標的條件是否為他們所接受,并了解如何參與投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內容,只是最起碼的規定,因而并不排除招標人增補他認為適宜的其他資料,如招標人對招標文件收取的任何收費,支付招標文件費用的貨幣和方式,招標文件所用的語言,希望或要求供應貨物的時間或工程竣工的時間或提供服務的時間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