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征收房屋補償標準是怎樣的?|時快訊
2023-04-15 06:22:27 來源:互聯網
在生活中,很多人都不知道政府征收房屋補償標準是怎樣的?是什么意思,其實他的意思是非常簡單的,下面就是小編搜索到的政府征收房屋補償標準是怎樣的?相關的一些知識,我們一起來學習下吧!
一、政府征收房屋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資料圖片)
1、房屋如果被拆遷,被拆遷方可能會獲得幾十萬元的補償金。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2、拆遷補償的方式有兩種,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置換。
如果沒有住房擔憂且不愿花幾年時間等待安置房建設的人,一般會選擇貨幣補償。其原因:
(1)貨幣補償操作簡單,且一次性了斷,不會產生延長過渡期限、被拆遷人或使用人不能及時回遷等后續問題;
(2)貨幣補償更方便被拆遷人選擇住房,不受地點等方面的限制;
(3)避免因安置用房質量不好而使拆遷雙方產生矛盾。如果缺少住房,可以選擇房屋安置,而且可以保值。但是建設周期長。各有利弊,主要看個人選擇。
二、拆遷房地產的抵押權對于被執行名下的拆遷房地產替代物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
1、拆遷房地產的抵押權對于被執行名下的拆遷房地產替代物不一定享有優先受償權。
(1)產權調換是另一種補償方式,拆遷人用自己建造或購買的產權房屋與被拆遷房屋進行調換產權。產權調換后,原抵押物不存在,又無可供償還的貨幣,在原抵押財產因拆遷而滅失后,債權人為了擔保其主債權,對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議。亦即抵押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變更為產權調換房屋為擔保物。
(2)被拆遷人(債務人)是以產權調換的方式獲得房屋拆遷補償的情況,由于被拆遷房產是兩個不同的物,所以在原房產上設定的抵押權效力并不能及于拆遷后補償的房產。因此,債權人如要對交換所得房產也能主張優先受償權,必須要與借款人就產權調換補償所得房產為主債權重新設定抵押權且簽訂新的抵押協議,并就產權調換房屋到抵押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對拆遷辦理解除抵押登記手續。
(3)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協商或協商后未就解除拆遷房屋抵押權達成一致意見的,房屋征收部門對抵押人實行貨幣補償的,應當依照執行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將補償款轉至執行賬戶或依法辦理提存手續。
只有在上述情形下,抵押權人對于產權調換的房屋才享有優先受償權。
2、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滅失或者毀損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該財產的替代物、賠償款。
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作出查封、扣押、凍結該替代物、賠償款的裁定。拆遷補償款是在征收單位與被執行人達成房屋拆遷協議時,雙方確定因房屋拆除而給予的貨幣補償金額,通常是不當場支付,而是雙方約定某個時間點兌現,在此期間,拆遷補償款、替代房地產均系一種可期待權益。
三、被執行人、具有協助執行義務的拆遷人惡意轉移拆遷補償款、協同毀損滅失替代物的,應如何處理?
1、被執行人、具有協助執行義務的拆遷人惡意轉移拆遷補償款、協同毀損滅失替代物的,執行法院有權責令其追回。
被執行人因知曉本人在法院有執行案件未履行完畢,故意將戶主名稱變更為案外人,同時將已凍結的所涉拆遷款項轉移其指定的案外人名下,將房屋拆遷補償款惡意進行轉移,執行法院有權責令責任人限期追回財產或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具有協助執行義務的拆遷人協同被執行人轉移拆遷補償款或者產權調換的替代物的,執行法院有權責令其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應當裁定其承擔賠償責任。被執行人或具有協助執行義務的拆遷人的行為構成妨害執行的,執行法院可以決定罰款、拘留。情節嚴重致使案件無法執行的,應當依法以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擅自處分已被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責任人限期追回財產或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前款行為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政府在實施房屋拆遷行為之前,需要結合當地的實際情形,制定政府征收房屋補償標準,且該標準制定之后,需要提交給相關人員審批。針對上述文章中的問題,如果您還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和律師進行在線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