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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補償問題怎么解決?

2022-12-06 11:13:48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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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拆遷補償問題怎么解決?

房屋拆遷補償問題可以通過協商、復議或者是訴訟的方式來解決。

1、確定可取得拆遷利益主體的同住人資格

根據相關規定,在涉及公有房屋拆遷補償糾紛中,對于同住人的界定,為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遷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已實際居住1年以上,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這里的他處雖有住房但居住困難的情況,是指他處房屋內人均居住面積不足法定最低標準的情況,他處房屋的性質僅限于福利性質取得的房屋。

此外還要考慮三種情況:

一是在公房內居住的未成年人的問題。一般而言,允許未成年人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內居住的,可認定為幫助性質,除另有約定外,并不當然等于同意該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權利份額。因此,該未成年人無權主張分割房屋拆遷補償款,除非其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居住權并非基于他人的幫助而取得。

二是返城能否成為同住人的問題。要考慮家庭實際狀況,除雙方有協議外,一般情況下可成為同住人分割補償款。

三是外來人員、參軍人員和服刑人員能否作為同住人的問題。根據有關規定,具有本市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滿1年的;或在本市無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滿5年的;或房屋拆遷時,因在服兵役、讀大學、服刑等原因戶籍被遷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處沒有福利性房屋的,均可視為同住人。

2、審查拆遷資料并聽取拆遷單位意見

由于現實情況紛繁復雜,確定應安置人員存在一定的難度,動拆遷單位在實踐中對動拆遷補償款分割人員的核定有三種形式:

一是動拆遷單位和被拆遷人(以戶為單位)簽訂的《房屋拆遷安置協議》中附有安置人員的名單,除非上述條款被法院宣告無效,一般都按該協議分割拆遷補償款;

二是在《房屋拆遷安置協議》中無相關條款,但在拆遷單位拆遷之初以戶為單位制定的“兩定表”(即核定人員表、核定面積表)中有相關記載的,一般以該表中的相關內容為參考,依據當事人提出的合理合法的主張,確定安置補償人員;

三是當《房屋拆遷安置協議》及“兩定表”對相關安置人員均不明晰時,調解人員可至拆遷單位了解具體情況,參考其意見合理確定安置人員。

3、合理分配房屋拆遷補償款

首先,家庭內部對安置補償有約定的,只要該約定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一般應予以遵從。若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則應根據三項原則進行分配:

一是一人一份,均等分割。這樣做,一方面考慮到平等、公平合理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另一方面承租人和同住人對補償款是共有的法律關系,原則上也應平均分割;

二是適當照顧老年同住人及缺乏經濟來源的同住人。這是因為多數老年人及缺乏經濟來源的人社會保障不足,后繼生存和發展能力較弱,需要給予特殊保護,而且公房大多源自老年人,在分割時也應適當照顧其利益。

三是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權時額外支付過較多款項的,可以適當多分,這體現了權利義務相一致以及等價的原則。此外,如果被拆遷公房內居住未成年人的,對其實際承擔監護義務的人,也可以適當多分拆遷補償款。

二、拆遷應該區分房屋性質作出不同處理嗎?

是的。除公房拆遷補償款分割的情形外,實踐中還會遇到拆遷其他性質各類房屋時所發生的糾紛,此時應區分房屋性質,分別確立調解原則:被拆遷房屋屬于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如果拆遷人明確區分居住補償和非居住補償份額的,對于居住補償部分,承租人和同住人可共同分割;對于非居住補償部分,利用該房屋進行經營的人是該公房的承租人或同住人的,則該承租人或同住人可以適當多分;如果拆遷人未明確區分,利用該房屋進行經營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就整個補償款可以適當多分。

被拆遷房屋屬于因落實政策而恢復所有權的代理經租房屋,補償款的分割一般歸所有權人,實際居住人的安置,按照本市有關政策規定處理。

被拆遷房屋屬于通過市場買賣取得的使用權公有居住房屋,所得到的貨幣補償款一般歸出資人所有。被拆遷房屋屬于售后公房,應按私房拆遷補償款份額劃分的原則進行調解。

在現實生活當中,大多數是在房屋面臨拆遷的時候都是會考慮到拆遷補償的問題,這是需要根據雙方當事人所簽訂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當中的內容來確定的,但是不管怎么樣,肯定是不能夠使被拆遷人低于原來的生活水平。一旦拆遷發生糾紛,那么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訴訟方式解決。

標簽: 未成年人 房屋拆遷補償 可以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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