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傾銷案例有哪些?爭論焦點有哪些評析?
2022-11-25 14:03:35 來源:稅法網
一、案件裁決情況
1999年6月23日,美國商務部對原產于中國的散裝阿司匹林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2000年1月3日,美國商務部作出初裁,裁定**新華制藥股份有限公司的傾銷幅度為11.14%;**制藥股份有限公司為0.00%;中國其他公司為144.02%。2000年7月11日,美國商務部作出終裁,裁定**新華制藥股份有限公司反傾銷稅率為16.51%、**制藥股份有限公司為10.85%、普遍稅率144.02%。
本案已進行了3次年度行政復審及3次情勢變更復審。在這3次年度行政復審裁決結果,**恒河制藥有限公司的反傾銷稅率兩次為零稅率,1次為0.04%;**新華制藥有限公司3次行政復審裁決結果的反傾銷稅率均為零稅率。盡管本案還沒有進行日落復審,但根據3次行政復審結果,美國已經終止對**恒河制藥有限公司和**新華制藥有限公司的反傾銷措施。
二、爭論焦點及評析
(一)苯酚的替代價格
1.申訴方
申訴方認為,美國商務部在計算苯酚的正常價值時,將不同來源的兩組數據,即印度對外貿易月度統(tǒng)計:卷II–進口(“印度進口統(tǒng)計)和《印度化學周刊》中的數據加以平均,導致了價格的低估。申訴方引用美國對中國的癸二酸反傾銷案的結果,認為商務部將印度進口的統(tǒng)計數據與《印度化學周刊》的數據加以平均進行計算是不合理的。申訴方認為,苯酚是生產癸二酸的主要原料,而在初裁和終裁中,美國商務部僅依據《印度化學周刊》的數據對苯酚進行了估價。因此,申訴方認為,本案中,美國商務部不應當使用印度進口統(tǒng)計數據作為苯酚的替代價格,應使用《印度化學周刊》的數據作為苯酚的替代價格。
申訴方指出,美國商務部用來估價苯酚的印度進口統(tǒng)計數據涉及期間長達12個月,直至1998年3月,而《印度化學周刊》的國內數據包括處于調查期的所有月份的價格。因此,印度進口統(tǒng)計數據并不符合商務部同期性的要求,沒有提供代表調查期印度苯酚價格的準確數據。申訴方認為,印度苯酚價格的波動性使同期性數據的適用變得更加重要。申訴方進一步指出,印度政府對進口苯酚征收的“保護性關稅”和由此引發(fā)的印度價格上漲均印證了印度苯酚價格的波動性。因此,申訴方認為,在苯酚估價中使用印度進口統(tǒng)計數據扭曲了調查期實際的市場價格。
申訴方進一步指出,與處于36~54Rs/kg范圍的其他已有的苯酚價格相比,根據印度進口統(tǒng)計數據(24Rs/kg)得出的平均價格屬于異常價格。因為申訴方和**恒河制藥有限公司所提交的材料表明印度的阿司匹林、水*酸以及水*酸的衍生物生產商主要使用國內的原材料,所以,申訴方堅持認為,商務部在苯酚的估價過程中使用印度進口統(tǒng)計數據的做法是不適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