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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合同是什么?工程企業合同審查的重要點是什么?

2022-10-25 13:45:24 來源:法律解答網

人身保險:

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當被保險人發生死亡、傷殘、疾病或生存到約定的年齡、期限時,保險人根據約定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協議。

工程企業合同審查的重要點:

一、要深刻理解市場地位決定合同地位

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協議,但這種法律地位的平等,與市場地位(經濟地位)的平等并不是一回事。實力決定一切,市場地位也必然決定合同地位。有的業務市場地位非常強勢,別人都有求于他;也有的業務市場地位非常弱,處處簽訂“城下之盟”。像供電、供水這類處于自然壟斷地位的機構,連房地產商這類土豪都得有求于他們,人家的合同地位自然是十分強勢的。壟斷機構的合同基本上都是格式合同,對方幾乎沒有討價還價的空間。

房地產商在壟斷機構面前處于弱勢,但面對工程承包人、普通消費者基本都是強勢的。尤其是前些年市場行情好的時候,消費者基本都是在搶房子,基本沒有討價還價的余地。在面對不同類型的業務時,我們所要考慮的事情就會有些差別。如果業務處于市場強勢,那么就盡可能要用好這種市場強勢,把合同條款設定的更加嚴密,以減少可能的風險。并且,合同地位也會發生翻轉,比較典型的就是建筑工程市場。

在工程合同簽署之前,建設單位(甲方)就是“爺”,承包方基本是“孫子”,但合同簽訂以后,情況就會變化。建設單位在簽約前約定嚴密的合同條款,對日后解決與承包方的糾紛總體是有利的。而當我們面對供應商時,我們應該以我方的合同版本為準,至少也應該是在我方合同版本的基礎上去讓步。

二、合同初稿起草權很重要

在一些大的項目中,所用的合同往往都是要根據項目情況專門擬定的。但不少業務對于合同初稿起草權的重要性是認識不足的,認為反正只是初稿,我還有機會修改,就讓對方去起草吧。

其實,這種想法對于大項目而言是不利的。起草合同第一稿的確是會累一些,但也要知道,合同架構是合同草擬方思路的體現,草擬方往往會在初稿中設計對自己有利的架構,并給對手挖坑、埋地雷。以我們的經驗來看,很多初稿出來之后,審查方想要全部修改往往是挺難的(你畢竟不能把人家全部推翻)。合同初稿由自己草擬,還有一個優點是,可以避免遇上對手那些不順手的思路,而且后續的修改過程中也相對會輕松很多。

三、審查合同必須弄清背景和業務目的

合同只不過是交易的載體,只要是交易,都會其特定背景和目的。合同審查的根本目的是幫助業務實現交易目的,防范可能的交易風險。要實現這一目的,就必須了解背景和交易目的,這樣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多數情況(尤其是常規合同),我們一看合同就能基本判斷出合同的背景和目的。但我們也要記住,在現實社會之中,業務的交易目的是會不斷變化的,并非可以想當然的。在背景和目的都不清楚的情況下進行合同審查,其效果和風險是可想而知的。

毋庸諱言,現實中有很多人就是在對合同“背景和目的”不甚明了的情況下就審查起來了。對此,我們的建議是:

1.多數情況下,業務不主動說明交易背景和目的,不是因為故意不告知,而往往是因為大部分業務是非專業人士,他們不知道我們需要了解一些什么訊息。遇到這種狀況,如果我們不管三七二十一就埋頭審查修改起來,不論對我們自己還是對業務,都是不負責任的表現。因此,在初步閱讀了合同之后,我們應該先主動打電話或發郵件詢問背景和交易目的,然后根據了解的情況再做正式的審查修改。

2.當然,也有一些時候你根本找不到人問清楚背景和目的(主要是非常規合同),或者是業務有意不說清楚(這種情況很少),但合同又不得不審。遇到這樣的情況,只能按照通常的理解去審查。遇到這樣的情況,我們在合同中有明確的批注,“由于我們不清楚合同背景和目的,我們僅是按照我們的理解、經驗和通常做法對合同進行審查、修改,如果公司有特殊要求的,請及時聯系我們”。

四、審查合同關鍵是破解“不懂業務”的難題

對于大多數律師而言,審查合同最難的不是不熟悉《合同法》等一般性法律,而是缺乏對相關行業、相關業務的經驗,簡單地說,就是我們不懂業務的“業務”。對那些通過生活經驗就可以接觸了解領域內的合同,我們審查相關起來應該是沒有難度的,但如果審查的是日常生活無法接觸領域內的合同,就會存在一定的困難。

當然,即使是在我們所從事的業務領域范圍內,也不是一下子就能熟悉所有業務的,總是存在我們不熟悉的事務。一旦遇到不熟悉的業務合同,態度就很重要,我們不能因為自己不熟悉這方面的業務,而就只審查一下法律條款(比如法律適用、爭議解決條款)應付了事。

針對這樣的問題,我們必須要有辦法來解決“不懂業務”的問題。但在此之前,有必要說說如何看待合同中“商務條款”和“法律條款”的問題。在很多人的觀念中,只要涉及到具體交易事項的條款,都認為是商務條款,進而認為那是業務的事情,不是我們的事情。應該說,對于業務而言,合同就是一個整體,并沒有那么嚴格的區分。實際上,大多時候也難以區分何為“商務條款”,何為“法律條款”。

遇到不熟悉的業務事項,除了用網絡做個基本了解之外,主要就是去讀這一業務所涉的法律法規,從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到地方法規和地方規章,甚至規范性文件都讀一讀,把這個領域內的規定了解清楚。因為法規的表述是最為規范、最為準確的,讀法規對一個業務領域的宏觀了解,絕對比你去問一般同行來的強。我們在審查合同時遇到不熟悉的業務事項,基本上就是通過這個方法來解決,我們稱之為“讀法規,審合同”。

五、審查合同要注意跳出現有條款的框框

業務提交給我們審查的合同,往往都是由交易對方提供的合同版本,這樣的合同版本往往是有利于合同提供方的,甚至還有很多坑等著你去跳。遇到這樣的情況,就要求我們展現出專業水平了。水平差的,往往就會在現有條款上看看這條合理否,或者改改文字表達,缺乏宏觀大局,這樣就等于掉坑里了。我們的方法是,遇到這種情況,在看完合同現有條款后,不著急立即做文字上修改,而是從宏觀上、從雙方權利義務對等的角度(把雙方主要權責做一個列表對比),去發現合同現有條款是否存在遺漏、缺失重要或者必要內容。

六、要理解“合同只有在發生糾紛時才有用”

合同審查通常都會涉及主體適格、內容合法、條款實用性、表達嚴謹性和精確性的審查,但審查者內心必須要有一根弦:現實中大多數情況下,在合同簽署之后,業務人員并不關注合同文本內容,只有發生糾紛了,業務才會關注,才會想到去摳條款、咬文嚼字。在這種意義上,可以說,“合同只有在發生糾紛時才有用”。正是因為這樣,在審查合同時,必須要考慮在交易不順情況下的可執行性,通常最主要的就是考慮違約責任的可執行性。

舉例說,很多合同的違約條款往往只寫“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違約方應該賠償對方的損失”。這樣的條款等于是廢話,發生糾紛時因為沒有可執行性,毫無用處。也正是基于這個原因,要求審查合同的我們都要有訴訟經驗,這樣才能準確精準把握修改要點。沒有訴訟經驗的我們審合同,通常就是套用其他合同模板,雖然看起來也洋洋灑灑,但難以經得起訴訟的終極檢驗。

七、注意與業務溝通,減少執業風險

在合同審查過程中,還經常發現這么一個現象,在我們將合同審核、修改意見發給業務員以后,業務員往往再也沒有回音,不說好,也不說不好。事后我們才了解,原來很多業務員都想當然認為,只要是我們改過的,就一切都沒問題。這其實是一個誤解,很多合同審查修改意見往往僅是我們提出的一種方案,是否滿足需要,往往需要跟業務一一溝通確認,有時需要往來溝通好幾次。

三、貸款合同審查要點有哪些

一、主體合格主體真實性審查。

二、內容合法貸款項目合法性審查。

三、擔保有效擔保是否有效審查。

四、法律文書規范嚴謹

標簽: 人身保險 工程企業合同審查的重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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