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前調解是必須的嗎?仲裁調解相關規定_世界聚看點
2023-06-15 08:56:38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仲裁前調解
仲裁調解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仲裁當事人在自愿協商、互諒互讓基礎上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制度。我國仲裁法第51條第1款規定: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依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庭對案件作出仲裁前,如果雙方同意調解的,可以進行調解,達成協議的簽訂調解書。
二、仲裁前調解有什么作用
1、調解程序簡易、爭議調解環境和人員當事人熟悉親切,有利于爭議的及時合理解決;2、調解方式和緩,易于化解雙方爭議;
3、調解能夠讓爭議雙方當事人繼續維持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有利于企業降低爭議處理的成本和受到動行政部門處罰的機率,維持發展良好的員工關系,維護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和社會形象;
4、增長員工的法制觀念,便于企業對員工的現代化規范管理,提高企業整體運行成本。
三、仲裁調解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一條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二條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在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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