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抗辯權的種類有哪些?可抗辯權有什么法律依據是什么?|世界報資訊
2023-06-21 16:01:23 來源:法務在線
債務人抗辯權的種類有哪些?
抗辯權的種類有:
1、讓與時設定的債務人抗辯權。
債務人在債權讓與的當時所能對抗原債權人的抗辯,均可以據此對抗新債權人。在讓與時即已設定的抗辯包括在此時即已可以對抗原債權人的一切抗辯。如當事人雙方雖訂有合同,但債權并未實際產生;債務人已經履行債務,債務業已消滅;債權人在訂立合同中有過錯,因而債務人不能依照原合同履行給付義務;原合同違反法律無效,因而不能繼續履行;以及同時履行抗辯權等等。債務人這些抗辯事實,通常并不要求在債權讓與時已經發生,只要債權讓與時在債權關系的內容中該抗辯的法律原因已經發生,或者說只要抗辯事由發生的基礎在通知時存在,即為已足。即使在讓與通知到達后發生的情況也構成對新債權人的抗辯。如消滅時效的抗辯,即使時效期間屆滿發生在債權讓與后,債務人仍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時效屆滿的抗辯。享有的對讓與人的抗辯權,在債務人接到讓與通知時,就可以對受讓人主張。
2、債務人由讓與合同產生的抗辯權。
由于我國立法上不承認債權讓與的無因性和獨立性,故作為債權讓與基礎行為的債權讓與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直接影響債權讓與行為的法律效力。如債務人認為債權讓與的基礎行為讓與合同無效,可以隨時援用予以抗辯。
3、債權讓與通知到達前債務人的抗辯權。
讓與人與受讓人簽訂債權讓與合同后,于讓與通知到達債務人前,債務人享有一定的抗辯權。首先,債權人讓與債權后本應不再享有讓與債權,但債務人在不知讓與期間,仍可以有效地向原債權人為給付,并與其“實施關于債權的法律行為”,例如約定清償期限、免除或代物清償,也可以單方主張抵消。
可抗辯權有什么法律依據是什么?
抗辯權是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權利是否為請求權在所不問。而狹義的抗辯權則是指專門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亦即權利人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享有的拒絕其請求的權利。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條【同時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六條【先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