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時訊:工程承包的內容有哪些?承包合同分類是什么?
2023-06-20 09:43:31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
什么叫承攬工程
承包工程或稱“交鑰匙”,是委托工程承包人(contractor)按規定條件包干完成某項工程任務,亦即負責工程設計、土建施工、提供機器設備,施工安裝、原材料供應、提供技術、培訓人員、投產試車、質量管理等全部過程的設備和技術。
承包工程是反映建筑承包組織主要生產活動的成果(產品)。 建筑組織完成的承包工程總量包括:建筑安裝工作量、其他承包工作量以及房屋和建筑物大修理工作量。報告期內的竣工項目和未竣工項目、分部工程、特種建筑和安裝分項工程分項的工作量以及房屋和建筑物的大修理工作量,都要計算在建筑安裝工程總量中。在其他承包工作量中,包括由承包組織基本業務活動完成的不具有建筑產品性質的工作。按蘇聯中央統計局指標解釋的規定,其他承包工作量包括:例如,在施工現場制造非標準設備和鍋爐輔助設備、在田間進行技術作物栽培工作,生產調試工作、營造防護林帶等。在各承包組織、各部和主管部門計劃中,上級組織規定把承包工程總額作為核算指標。
工程承包是一種綜合性的國際經濟合作方式,也是國際勞務合作的一種方式,其中包括大量的技術轉讓內容,因此又可稱為國際技術貿易的一種方式。
二、
工程承包主要有三種類型:
(1)基礎設施和土木工程。如水利、水壩、運河工程;公路和鐵路建設;地下建筑工程(管道、導井和地下道);橋梁、港口和岸上建筑(碼頭、棧橋、疏浚防波堤);飛機場、導彈工程;供水排水工程;**工程;仿歷史或名勝古典建筑工程等。
(2)以資源為基礎的工程。如石-油開發、煉油廠、礦山、煉*廠、化工廠、化肥廠等。
(3)制造業工程。如造*廠、紡*廠、機器廠等。
三、
承包合同分類
總承包合同
項目法人與承包商直接簽訂的關于某一工程項目的全部工作的協議。簽訂總承包合同需要經過一系列程序,包括招標、投標、評標和談判協商,最終由項目法人與承包商協商一致、簽訂合同。總承包合同的當事人是總承包商和項目法人。項目中所涉及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只能在項目法人與總承包商之間發生。
分項承包合同
項目法人與各分項工程承包商分別簽訂的某一分項工程的協議。各個承包商分別對項目法人負責。整個工程可以約定由項目法人或其中一個主要承包商管理協調。分項承包合同的優點在于給項目法人充分的靈活性,獲得最好的專業承包商以及縮短工期、節省由總承包商再分包的費用等。但若缺乏管理能力,就會帶來嚴重困難和復雜問題。
分包合同
總承包商在與項目法人簽訂某工程項目總承包合同之后,總承包商將該工程項目的某一部分工程或某一單項工程分包給分包商完成而與其簽訂的承包合同。分包合同的當事人是總承包商與分承包商。工程項目所涉及的權利義務關系,只能在總承包商與分承包商之間發生;項目法人與分承包商之間不直接發生合同法律關系。但是,分承包商要間接地承擔總承包商對項目法人承擔的相關工程項目的義務。
轉包合同
承包商甲向項目法人承包了某一工程項目之后,又將該工程項目轉包給承包商乙,并與其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轉包合同與分包合同不同,它的特點是由承包商甲與項目法人簽訂的承包合同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與承包商乙,即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在項目法人與承包商乙之間發生效力。簽訂轉包合同時,承包商乙應向承包商甲給付一定數額的酬金。中國禁止這種轉包行為。
勞務合同
又稱雇傭合同。它是項目法人、承包商或分包商(甲方)為建設工程項目,與雇傭勞務提供者(乙方)就雇傭勞務者參與施工活動所簽訂的協議。當事人雙方在商定的各項條件基礎上,以各個被雇傭人員的勞動量為單位,由甲方付給乙方人員相應的報酬。其特點是乙方只取得相應的酬金,而不承擔甲方的風險,也不分享利潤。
設計-施工合同
項目法人將設計任務和施工任務都授予一個承包商完成,又稱為總體合同或一攬子合同。設計-施工合同的特點是節省費用和時間,并有利于設計和施工技術的結合以及設計與施工的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