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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既遂量刑標準是什么?妨礙公務罪處罰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2023-05-09 16:09:20 來源:法律網

一、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既遂量刑標準

1、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參與者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妨礙公務罪處罰。

2、法律依據:《刑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參與者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與非罪的界限

1、本罪侵犯的對象是特定的,即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既包括司法工作人員、各級行政機關人員以及其他負責解救工作的人員,也包括受解救機關委托協助執行解救公務的人員。對上述人員依法執行解救活動進行聚眾阻礙的構成本罪,對上述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或者非執行解救公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聚眾阻礙解救行為的,則不構成本罪。如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解救活動中,超越解救職責范圍,或濫用解救職責遭到群眾阻礙的,阻礙者亦不構成本罪。

2、客觀上行為人必須以聚眾方式實施阻礙行為,這是決定其是否構成本罪的關鍵性條件。如果行為人糾集多人,但未能實施阻礙解救行為的,或者雖有阻礙解救的行為,卻不是以聚眾方式實施的,均不以本罪論。如果解救工作尚未開始或者已經結束,行為人聚眾對解救人員實施侵害行為的,應以相應的犯罪論處,而不構成本罪。

3、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明知侵犯的對象是正在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是能否構成本罪的決定因素。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沒有聚眾的故意,即使客觀上造成了眾人參與的后果,也不能以本罪論。

4、行為人必須是本案的首要分子,本條只限于對首要分子按本罪處理,具有排他性,即除首要分子以外,其他參與者不構成本罪。

我國法律上是明確禁止收買、拐賣婦女和兒童的,對于犯罪分子存在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行為,是需要基于上述法律規定的標準來進行判決處理,具體情況是需要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合法的判決處理的。希望以上內容能對你有所幫助,如果你還有其他問題可以點擊下方按鈕咨詢。

標簽: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首要分子 婦女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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