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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患矛盾日益加重 無癥狀腦血管瘤術后患者癱瘓醫院擔責

2022-09-01 14:49:42 來源:法律快車

黑龍江省**法院民事判決書

原告于**,身份證號*,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

委托訴訟代理人郝爽,黑龍江佳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哈爾濱**醫院,住*。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身份證號*,男,*年*月*日出生,漢族,該單位法務,住*。

委托訴訟代理人鐵**,身份證號*,男,*年*月*日出生,漢族,該單位醫生,住*。

原告于**與被告**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于**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郝爽,被告**醫院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鐵**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8年5月28日,原告因走路偏向一側入被告**醫院就診,診斷為腦梗,對癥治療后痊愈出院。因為在進行顱內血管檢查過程中發現其右側大腦動脈瘤,醫生告知動脈瘤隨時有破裂風險,建議患者限期手術。患者在2018年6月8日再次入**醫院準備進行動脈瘤手術,6月13日上午9點半行動脈瘤夾閉術,下午13時45分手術結束。數小時后,患者發生昏迷,CT檢查發現患者右額顳腦出血破入腦室,于當晚18時45 分行血腫清除術,去骨瓣減壓術,但患者病情兇險,術后一直昏睡,期間一直有發熱,后于2018年7月16日在醫囑下出院,轉至**醫院繼續治療,病情沒有好轉,于7月24日出院,轉入**醫院,治療三天后,患者突發高熱,于7月27日出院,轉入**醫院繼續治療,**醫院再次為患者進行了開顱手術,現患者生命體征平穩進行康復治療,遺留有四肢活動障礙、言語障礙、智力損害、二便障礙等癥狀。訴訟中原告申請鑒定,現申請人依據鑒定結論確定的比例依法變更訴訟請求,其中被扶養人生活費誤工費、護理費、護理依賴費用的賠償標準應當按照上一年度即2018年的統計數據計算,但因為統計部門尚未發布相關數據,暫按2017年標準計算賠償數額。原告認為,被告的醫療行為存在過錯,故起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一、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221267.35元、醫療依賴和殘具費用11152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8300元、傷殘賠償金467056元、被扶養人生活費38540元、誤工費45831元、護理費90822元。護理依賴費1171380元、營養費21000元、交通費2830元。以上共計2198550元。按照40%的參與度計算為87942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總計929420元;二、被告承擔訴訟費用和鑒定費用。

被告辯稱,1.原告在我院治療經過屬實;2.鑒定認定我院有過錯30%至40%,我院不予認可,故申請重新鑒定。在此情況下,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為證明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證據及被告質證意見如下:

證據一、黑龍江**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和鑒定費發票,證明1、被告在對于**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與于**的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為30%-40%的參與度;2、原告的傷殘等級為三級;3、原告需要加強營養,營養期限至定殘前一日;4、于**住院期間需要2人護理,出院至評殘前需要1人護理;存在護理依賴,為大部分護理依賴;5、支持原告的一般醫療依賴及殘疾輔助器具,具體項目和數額見鑒定書附件;6、于**的醫療終結期為8個月。證明原告花費鑒定費10100元。

證據二、醫療費票據15張,證明于**住院費共花費221267.35元,其中包括統籌支付部分。

證據三、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證明于**的職業是出租車司機,其誤工工資可按照黑龍江省上一年度交通運輸業平均工資計算。

證據四、戶口本、張**身份證,證明于**有一位被扶養人,為其母親張**,于1941年5月3日出生。

證據五、病歷13份、診斷證明書一份,證明于**因本次醫療糾紛共住院14次,住院283天,其中除在被告**醫院住院的病歷以外,其余住院均是因本次醫療過錯腦出血后遺癥進行的住院治療。

證據六、住院費用清單14份,證明原告在住院治療期間均是因腦出血后遺癥不得不治療如高血壓等相關的疾病的費用。

證據七、出租汽車押金票據1張,證明與證據三共同證明原告的職業是出租車駕駛員。

根據原告的舉證,本案經開庭審理并分析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確認如下事實:

2018年5月28日原告因走路偏向一側到被告處就診,診斷為腦梗,對癥治療后出院。因原告在進行顱內血管檢查過程中發現其右側大腦動脈瘤,醫生建議限期手術。2018年6月8日,原告再次入被告單位準備行動脈瘤手術。6月13日上午9時半行動脈瘤夾閉術,數小時后,原告發生昏迷,CT 檢查原告右額顳腦出血破入腦室,于當晚行血腫清除術,去骨瓣減壓術。2018年7月16日原告出院,共住院38天,共花醫療費159712.12元,其中個人支付95200.98元,其余為統籌支付64511.14元。同日原告轉至**醫院繼續治療,7月24日出院,共住院8天,花醫療費7912.29元,其中個人支付2803.27元,醫療保險支付5109.02元,同日住**醫院,7月27日出院共住院3天,花費醫療費2114.70元,其中原告個人支付913.75元,醫療保險支付1200.95元。因原告顱內感染于2018年7月27日轉至**醫院,8月20日出院,共住院24天,共花費醫療費58693.02元,其中原告個人支付20565.03元,統籌支付22998.67元,大病救助15129.32元,同年8月20日原告轉至**醫院,同年9月3日出院,共住院4天,花醫療費5144.91元,其中個人支付2208.34元,統籌支付2936.57元,9月4日轉至**衛生服務中心,共住院14天,花醫療費1845.39元,其中個人支付491.19元,統籌支付1354.2元,9月17日出院后轉**醫院至2019年3月18日出院,住院192天,共花醫療費50256.15元,其中個人支付37302.05元,統籌支付12954.10元。審理中,原告申請要求被告的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及參與度;傷殘等級;是否需要加強營養及期限;護理及護理人數、護理期限、護理依賴;醫療依賴費用(定期檢查、醫療用品、殘具費用);醫療終結期進行鑒定,本院依法委托黑龍江**司法鑒定中心,該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為于**醫療過程中,院方治療過錯存在過錯,應負次要責任,參與度30-40%;傷殘等級三級;手術治療期間及術后需要加強營養,營養期限至評殘前1日;住院期間支持2人護理,出院后至評殘前1人護理;護理依賴為大部分護理依賴;支持一般醫療依賴及殘疾輔助器具①褥瘡墊500元,一個/2年;②導尿包26元/個,2個/每月;③尿不濕30元/包,2包/每月;④尿分析30元/次,次/3月;⑤開塞露2支/次,次/天;⑥輪椅800元/個,個/5年;⑦護理翻身床5000元/個/5年;醫療終結期8個月。

另查,原告原為出租汽車駕駛員,其母張**今年78歲(1941年7月3日生)。

本院認為,患者在診療過程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原告腦梗住院治療時發現顱內右側大腦動脈瘤,按醫囑行動脈瘤手術,被告在診療過程中,被告行開顱動脈瘤夾閉術,被告術前未告知原告或家屬替療法等情況,術前告知上存在紕漏,原告在被告處出院時未復查頭部,被告在出院醫囑中未告知原告應繼續抗炎治療,至原告后期腦脊液漏感染,故被告在治療過程中存在一定差錯。鑒定意見已明確被告醫療行為與原告的損害后果存在因果關系,故被告應按其過錯程度賠償原告在**醫院、**醫院、**醫院、**醫院等處治療的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等治療的合理費用。原告主張醫療費應為個人支付部分(159484.61元x40%)即63793.84元;原告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應為11320元(283天x100元x40%);原告主張傷殘賠償金應為186822.4元(29191元/年x20年x80%x40%);原告主張扶養人生活費應為19270元(19270元/年x5年÷2人x40%);原告主張誤工費應為18081.40元(68747元/年÷365天x240天x40%);原告主張護理費應為504880.83元{[(58569元/年÷365天x283天x2人)+(58569元/年x20年x1人)]x40%};原告主張營養費應為8400元(2018年6月8日至2019年1月3日每日100元x210天x40%);原告主張交通費應為679.20元(3元/天x283天x2人x40%);原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為16000元(40000元x40%);原告主張醫療依賴及殘疾輔助器具應為(褥瘡墊500元/2年x20年x40%即2000元;導尿包26元/個x2個/每月x12個月x20年x40%即4992元;尿不濕30元/包x2包/每月x12個月x20年x40%即5760元;尿分析30元/次x次/3月x4次/年x20年x40%即 960元;開塞露2支/次,次/天x365天x10元/日x20年x40%即29200元;輪椅800元/個,個/5年x4個x40%即1280元;護理翻身床5000元,個/5年x4個x40%即8000元。以上按鑒定結論計算。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三十四條(七)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六)款、第十六條、第五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醫院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于**醫療費63793.84元;二、被告**醫院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于**住院伙食補助費11320元;三、被告**醫院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于**傷殘賠償金186822.40元;四、被告**醫院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于**被扶養人生活費19270元;五、被告**醫院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于**誤工費18081.40元;六、被告哈爾濱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于**護理費504880.83元;七、被告**醫院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于**營養費8400元;八、被告**醫院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于**交通費679.20元;九、被告**醫院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于**精神撫慰金16000元;十、被告**醫院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于**醫療依賴及殘疾輔助費用52192元;十一、駁回原告其它請求。以上共計881439.67元案件受理費12614元,鑒定費10100元,由被告承擔。如果被告未按上述規定的時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人民法院。

標簽: 患者癱瘓醫院擔責 患者癱瘓 醫患矛盾 無癥狀腦血管瘤 無癥狀腦血管瘤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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