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與行政訴訟法的主體客體的不同嗎?
2023-06-09 11:05:01 來源:法制網
民事訴訟法與行政訴訟法的性質與任務不同
(一)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 審理和解決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等的活動, 以及在這些活動中產生的訴訟關系
(二)民事訴訟的任務是通過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 解決民事爭議, 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制裁民事違法行為, 保護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三)民事訴訟是解決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主要解決的是私權利之間的糾紛。
(四)行政訴訟則是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當事人的基本權益,依照訴訟法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
(五)行政訴訟的法律關系是不平等的,一方是具有行政管理權的行政機關,而另一方只能接受。因此行政訴訟解決的是不平等主體間涉及公權力與私權利交叉的部分。
(六)行政訴訟法的任務也不是單純解決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糾紛,同時,通過行政相對人的行政訴訟也可以起到監督與完善行政立法與執法的后果。
二、
行政訴訟法的基本原則
(一)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系指由行政訴訟法確認和體現的,在整個行政訴訟過程中,或在行政訴訟的主要階段起指導和規范作用的準則。
行政訴訟法特有原則主要有:
1、復議當事人選擇原則;
2、具體行為合法性審查原則;
3、訴訟不停止執行原則;
4、不適用調解原則;
5、司法變更限制原則;
6、被告負舉證責任原則。
三、
民事訴訟法與行政訴訟法的主體客體的不同
在主體方面,民事訴訟法的主體是相對不確定的,自然人、法人和組織根據其權利義務歸屬不同可成為民事訴訟中的被告與原告,同時這種原被告也可以由于反訴的存在而相互轉換。而在行政訴訟法中原告與被告是確定的,原告只能是權利受到侵害的行政相對人,而被告只能是相應的行政主體。
政訴訟法第24條規定 :“依照本法提起行政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原告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直接接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同時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訴訟的第三人與民事訴訟的第三人意義也不同。有兩點區別:
(一)行政訴訟第三人排除了與訴訟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情況。
(二)行政訴訟第三人并不像民事訴訟第三人那樣, 可以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存在著實體法律關系。行政訴訟的第三人僅與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之間存在行政法律關系, 與原告之間不存在行政法律關系。
因此, 行政訴訟第三人參加訴訟, 不能以本訴的原、被告為共同被告, 也不是必然站在本訴的原、被告的其中一方。他參加訴訟的目的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行政訴訟第三人既不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也不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而是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具有獨立訴訟地位的訴訟參加人。 在客體方面民事訴訟的客體是權利與義務,通常表現為一定的行為、智力成果和物等。而行政訴訟的客體是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在目前來看,以后還可能包括抽象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