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的主要性質有哪些?商業銀行主要負責哪些業務?
2023-07-04 14:30:47 來源:法制法律網
商業銀行是一種以吸收公眾存款以及發放貸款,還有辦理票據貼現等等業務為基礎的銀行,主要的傳統業務往往就是經營存快以及貸款業務。那么,商業銀行的主要性質有哪些?
商業銀行的主要性質有哪些?
企業特征
如:必須具備業務經營所需的自有資本,并達到管理部門所規定的最低資本要求;必須照章納稅;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以獲取利潤為經營目的和發展動力。
金融企業
商業銀行的經營對象不是普通商品,而是貨幣、資金,商業銀行業務活動的范圍不是生產流通領域,而是貨幣信用領域,商業銀行不是直接從事商品生產和流通的企業,而是為從事商品生產和流通的企業提供金融服務的企業。
特殊銀行
商業銀行作為特殊銀行,首先在經營性質和經營目標上,商業銀行與中央銀行和政策性金融機構不同。商業銀行以盈利為目的,在經營過程中講求營利性、安全性和流動性原則,不受政府行政干預。
企業法人
商業銀行具有企業性質,擁有法人地位。企業是經濟組織,以營利為目的;法人也是組織,但其范圍不僅包括企業而且包括非企業組織和團體。企業法人可以作為復合詞對待,它本身也是法人的一種分類。中國1986年的《民法通則》有企業法人與非企業法人的分類。
企業法人是從事生產、經營,以創造社會財富,擴大社會積累為目的,實行經濟核算制的法人。1993年12月29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簡稱《公司法》)將企業法人分為兩大類三種形式。
第一類是有限責任公司,包括由若干股東共同投資組成的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兩種形式;
第二類是股份有限公司,這類公司的股份公開發行并且可以以股票形式上市流通。商業銀行的組織形式和機構設置都應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因此,中國商業銀行的法律性質是特許成立的企業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