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合同糾紛司法解釋是什么?建設工程欠款糾紛的處理方式介紹
2023-05-15 15:09:09 來源:名律網
建設合同糾紛司法解釋是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際,就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問題,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第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四條 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條 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條 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于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
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七條 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以轉包建設工程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不予支持。
第八條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發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一)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二)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三)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并拒絕修復的;
(四)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建設工程欠款糾紛的處理方式:
一、對業主逾期付款及時主張權利或保存證據。工程款一般分為動員預付款、進度款、結算款,質保金。首先在簽訂施工合同時,盡管相對甲方,施工方處于不利的地位,但是還是要據理力爭,爭取在合同中盡可能約定一個對施工方有利的預付款、進度款支付比例。因為,在工程進展過程中,施工單位享有主動權,如果業主建設單位延期付款就可以順延工期來制約業主,因此應當爭取在工程完工前最大限度的爭取支付較大數量工程款。再者,在工程進行過程中,一旦業主建設單位出現逾期支付預付款或進度款的情形,不能礙于情面,而不及時提出,應及時提出要求付款的書面申明或索賠申請。這樣一是可以在工程索賠程序中獲得主動,二是也為將來可能發生的訴訟提供了最充足的證據。再者,對于工程款的支付狀況要及時核對,必要是定期和業主建設單位采取財務對賬的方式來固定證據。對賬的書面單據要加蓋雙方的印章。這樣及時發生了糾紛也可以使得施工企業處于有利地位。
二、充分利用建筑合同有效性問題來確保工程款回收。這個策略的背景是我國嚴格的建筑資質管理制度與目前建筑市場掛靠借用資質、轉包工程普遍存在的矛盾性。由于我國法律認定這些轉包、掛靠均屬于無效合同。因此,如果簽訂了這類合同后出現惡意拖欠工程款的現象,施工企業可以針對具體情況要求法院宣告合同無效。因為一旦合同無效,就存在返還工程款的問題,而且施工企業在合同無效后不僅可以要求承包人返還,而且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還可以要求法院判決業主建設單位直接對其返還工程款(業主支付后再從其應付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即可)。這樣就將資金實力相對雄厚的業主建設單位牽涉進法律關系中來,為分包施工企業獲得欠款提供了有利保證。
三、合理合法順延公司促使工程款支付。在律師接觸的工程欠款案件中還普遍存在一個問題:承包人因拖欠工程款提起訴訟,發包人往往以工期逾期為由提出反訴,提出逾期違約賠償來抵銷承包人的訴訟請求。因此,如果出現了逾期付款的問題,施工企業應當充分利用法律賦予承包人的順延工期的權利。此時,承包人應當及時書面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付款義務(或者委托律師第三方發出律師函以保存發出書面函件的證據)。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未履行付款義務,施工企業可以再次發函要求發包人賠償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等損失,并告知其相應順延工期。如果施工企業履行了合法的程序,那么就可以避免因為工程款拖欠后,陷入既要避免墊資施工損失又怕耽誤工資導致業主索賠的兩難境地。
四、工程墊資應當做好約定確保合法化。施工企業墊資施工是目前建筑市場的一種常見現象。對此,我國法律之前曾命令禁止,但是隨著建筑市場的開放,墊資施工逐漸被認可。如果確實需要墊資施工,一是選擇墊資的形式,如大型項目根據本律師的經驗可采取BOT特許經營、EPC等交鑰匙工程形式來簽訂協議,這些形式是目前我國法律認可,可以獲得法律的保護;二是對于小型工程,一定要明確墊資的數額、支付期限、利息、墊資返還等細節。如果忽視了這些細節,那么墊資一般被法律視為工程欠款,施工企業的其他合法權益就得不到充分的保護。
五、處理好政府工程的審計報告價格與合同價格矛盾。對于政府投資工程需要對工程造價進行審計,因此本律師在辦理案件中遇到過業主建設單位要求按照審計報告價格結算工程款的。一般對于這類糾紛,一是可以依據合同的約定,如果合同中約定了工程價格按照政府審計報告結算的,那么應當按照審計價格來計算,據本律師所知,目前大部分規范運行的政府工程都在合同中約定了這個條款,防止發生爭議;二是如果合同沒有約定按照審計價結算,那么業主建設單位提出按照審計報告結算工程款是違法的,法律不予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