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時拘留如何獲得國家賠償?國家賠償法的主體是誰?
2023-07-07 14:29:20 來源:劇情啦
一、
超時拘留如何獲得國家賠償
超時拘留獲得國家賠償的方式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誤工費根據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醫療費等費用根據實際情況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二、
國家賠償法的主體是誰
國家賠償法的主體是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其中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等可以作為賠償請求人,而在行使職權時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而造成損害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找法網提醒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六條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其權利承受人有權要求賠償。
三、
國家賠償的申請期限
國家賠償的申請期限為兩年。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九條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定。
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