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訊息:房屋租賃合同有效期有哪些界定?抵押權的房屋出租時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2023-06-30 17:00:17 來源:律速網
房屋租賃合同有效期的界定:
1.合同約定了租賃期限的,按照租賃期限界定。但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2.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法律規定仍然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抵押權的房屋出租時的法律規定:
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房屋所有權人將已抵押的房屋出租,對于出租人而言,如果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房屋已抵押的,抵押人(一般也是出租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對于承租人而言,如果出租人將已抵押的房屋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即承租人只能向出租人主張賠償損失。如果出租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房屋已抵押的,其損失只能由承租人自行承擔。對于已抵押的房屋,如果抵押權人代表國家利益,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而且未書面通知承租人的,租賃行為因損害國家利益而屬無效(《民法典》(2021.1.1生效)關于無效合同的明文規定)。經抵押權人同意出租的,出租人應當履行書面告知義務,而承租人應明確了解承租已抵押的房屋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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