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讓取保具體是什么情況?公安局辦取保了檢察院還用嗎?|環(huán)球快資訊
2023-06-25 15:24:46 來源:法務網(wǎng)
檢察院讓取保具體是什么情況?
檢察院讓取保的情況包括以下幾點: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4、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jù)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5、提請逮捕后,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nèi)辦結,需要繼續(xù)偵查的;
7、移送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
辦取保候審的方式:
我國法律規(guī)定,取保候審可以采取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兩種方式;對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不能同時使用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只能擇其一。
1、保證人保證:
保證人保證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并出具保證書,由其以個人身份保證被保證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不逃避和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保證方式。如果保證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不愿繼續(xù)擔保或者喪失擔保條件的,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證人或者變更為保證金擔保方式。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與本案無牽連;
(2)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3)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處和收人。
不符合這些法定條件的不能成為保證人。
2、保證金保證:
(1)保證金保證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在取保候審期間,不逃避和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保證方式。
(2)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zhì)、情節(jié),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jīng)濟狀況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shù)額。
(3)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zhí)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
取保候審的申請人與申請階段:
1、取保候審的申請人:
(1)辦理取保候審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提出申請;
(2)也可以由他們的法定代理人(父母、養(yǎng)父母、監(jiān)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近親屬(夫、妻、父、子、女)向司法機關提出書面申請;
(3)以及偵查階段聘請的律師或者審查起訴之后委托的辯護人,向司法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即填寫取保候申請表。
2、取保候審的申請階段:
(1)在偵查階段,向偵查機關提出申請;
(2) 在審查起訴階段,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請;
(3)在審判階段,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法律依據(jù)】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六十九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第七十二條
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zhì)、情節(jié),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jīng)濟狀況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shù)額。
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zhí)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
公安局辦取保了檢察院還用嗎?
不需要
公安取保候審到檢察院不需要取保。取保候審的申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取保候審的決定,應當在7天之內(nèi)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取保候審的執(zhí)行,公安機關在執(zhí)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取保候審的期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