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資訊:合伙人必須共同出資嗎?個人合伙是以合伙協議為成立前提的?
2023-06-16 10:59:22 來源:法律解答網
一、個人合伙的條件有哪些
1、合伙是以合伙協議為成立前提的。
《民法通則》第30條規定:“兩個以上的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的稱為個人合伙”。在這里,合伙協議被規定為合伙的首要條件。從某種意義上說,合伙就是一種協議,即合伙人為達到共同日的而在協商、自愿基礎上達成的協議,質言之,合伙的首要特征便是單個公民的聯合,即人合。合伙協議不僅是合伙成立的前提和基礎,而且也是合伙人權利義務的依據,并成為司法機關處理合伙債務糾紛的依據。民法上的協議可以是書面協議,也可以是口頭協議,《民法通則》的上述規定并未明確是書面協議還是口頭協議。目前的經濟生活中,有不少合伙人因感情甚好、關系密切而在成立合伙時不締結文字協約,僅憑“君子協定”互相約束,日后一旦發生糾紛,便因無據可查而難于裁判,因此合伙協議應當提倡采取書面形式。當然,如果盡管客觀上沒有訂立合伙協議,但實際上已經形成事實上的合伙關系,相互都有出資,都參與了合伙經營,都分配了利益,在發生糾紛時還是應當認定為合伙,不能僅因沒有合伙協議而否定合伙的事實。
合伙協議一經訂立,便對各合伙人產生法律約束力,各合伙人依合伙協議而享受權利,履行義務,承擔責任。由于合伙均建立于合伙人互相了解、互相信任的基礎上,所以非經合伙人全體同意,不得隨意修改合伙協議,不得隨意退伙,不得隨意轉讓自己的出資。若合伙人需轉讓出資,則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條件下應享有優先權。若需增加新的合伙人,也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合伙的這種帶有一定人身性質的信任關系,正是合伙作為自然人的聯合體本質特征的體現。
合伙協議一般應載明以下事項:合伙人的姓名與住址;各合伙人的出資額(包括實物或技術、勞務等折資及各合伙人的出資比例);事務決定;業務執行;利益分配;債務承擔;入伙手續;退伙條件;合伙終止事由等。
2、合伙人必須共同出資。
合伙人的共同出資作為合伙組織的價值形態表現,是合伙得以進行合伙經營事務的物質前提。所謂共同出資,就是各合伙人為了共同經營的需要,各自將自己擁有的資金、實物、技術、勞務等生產要素組合起來。合伙人的出資數額可以是均等的,也可以是不均等的。出資種類不限,既可以是實物形態的,如房屋、資金、設備、工具等;也可以是無形財產,如勞務、技術以至信譽。技術既可以是專利技術,也可以是未經專利登記的專有技術,還可以是一技之長的某種技藝。此外,債權、商標使用權、商號使用權也可作為合伙人的出資。總之,只要其他合伙人同意,出資方式幾乎可以說是沒有限制的。出資種類是隨著合伙的不斷發展而愈趨豐富,也反映著合伙代表了較高層次的生產力發展水平。合伙出資構成合伙財產,各合伙人對合伙財產享有平等使用權,且合伙人的經營權利不因出資多少而不同。
3、合伙必須由合伙人合伙經營、共同勞動。
合伙是一種共同經營、共同勞動的關系,在共同出資的前提下,各合伙人均應直接以自己的行為參與合伙經營,這是合伙在經營方式上的重要特征。如公民之間沒有在共同需要、共同目的和共同利益之下的共同勞動與共同經營,便不構成合伙關系。例如一公民將其房屋出租給某甲,某甲以此房屋為出資與某乙合伙開辦一飲食店,則某甲與某乙為合伙人,而該公民不參與飲食店的經營,只收取租金,便與某甲、從乙之間不存入合伙關系,而僅有與某甲之間的租賃關系。
入股與入伙是較為相似的,但合伙的這一特征也已使二者明顯地區別開來。入股也是出資,此與入伙無二致;但入股者僅以股票持有人的身份收取股息,而并不參與股份組織(公司)的經營活動,入股人追求的經濟目的僅限于股息收入,而不關心股份組織(公司)的經營效益。
4、合伙人必須分享利益,并對合伙債務負連帶責任。
合伙經營的利益是合伙人共同追求的,合伙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的最終目的就是為了分享合伙經營而帶來的利益。每個合伙人對合伙事務和合伙效益都是至為關心的,因為合伙經營的盈虧及利潤大小都是與合伙人的利益直接相關的。合伙的利益分配方式依合伙協議執行,一般按出資比例劃分,合伙期間如出現意外事故等風險,其所受損失由合伙人共同負擔。合伙的對外債務由合伙人連帶承擔,即對合伙經營所欠之債,債權人可向任一合伙人追償,而受追償的合伙人不能拒絕,包括不得以自己的份額為由進行抗辯。
二、個人合伙的手續有哪些
去工商部門注冊登記即可。
三、什么是合伙企業
1、普通合伙企業由2人以上普通合伙人(沒有上限規定)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有限合伙企業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至少有1人,當有限合伙企業只剩下普通合伙人時,應當轉為普通合伙企業,如果只剩下有限合伙人時,應當解散。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