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提出解散公司的條件有哪些規定?公司名稱變更需要間隔多長時間辦理?
2023-05-06 09:35:17 來源:法制法律網
公司名稱變更需要間隔多長時間辦理
一般情況下,公司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是可以變更公司名稱的,公司名稱的變更屬于公司的自治范疇,但依據我國法律法規對變更公司名稱的規定,公司經核準登記注冊后,無特殊原因一年內不可以變更公司名稱。在無特殊原因的情況下,公司名稱在經核準登記注冊一年后,即可予以變更。
股東提出解散公司的條件有哪些規定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1.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2.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3.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4.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同時又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對其提出的清算申請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決解散公司后,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和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自行組織清算或者另行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