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戶區改造的標準是什么
2023-06-08 12:26:16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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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一、棚戶區改造的標準是什么
1、對于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2、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
3、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4、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二、棚戶區改造可以強拆嗎
1、棚戶區改造是不能強拆的,因為棚戶區是受到法律的保護,要是強拆的話就會受到法律的嚴懲。棚戶區改造補償標準的依據是分為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兩種方式,但是,我國不同地區的棚戶區改造當地政府出臺的補償標準不可能是一樣的。
2、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三、房屋拆遷補償訴訟
關于房屋拆遷糾紛的行政訴訟,是拆遷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拆遷當事人和其他拆遷參與人參加下審理和解決拆遷糾紛案件的活動以及在這些活動中所產生的法律關系的總和。拆遷行政訴訟的上述定義包含了以下幾個要件:
第一,拆遷行政訴訟的原告是拆遷人或被拆遷人以及與拆遷活動有利害關系的其他人員或組織,被告則是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拆遷管理部門,這也是人們通常所說的行政訴訟的主體特定性。
第二,拆遷行政訴訟的客體是拆遷管理機關的針對拆遷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三,拆遷行政訴訟是拆遷當事人或參與人認為拆遷管理機關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引起。這里的關鍵是認為而非確實存在侵權。是否存在侵權是訴訟中解決的問題,起訴時只要原告主觀上認為就行了。
第四,拆遷行政訴訟不同于拆遷糾紛的行政裁決之處在于“司法性”,是一種司法活動,必須是在國家審判機關的主導下進行的活動。
1、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承租人達不成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形成糾紛;
2、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承租人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內拒絕搬遷,形成糾紛。
處理方式:
1、對上述第一類糾紛的處理:
(1)、行政裁決:經當事人申請,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的內容應當包括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2)、依法起訴:若拆遷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3)、強制拆遷:如果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絕執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裁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內未搬遷的,可以依法實施強制拆遷,由房屋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執行,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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