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強制執行拆除時效多久_今日看點
2023-06-12 16:20:57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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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強制執行拆除時效多久
(資料圖片)
當事人應當在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后的兩年內申請執行,如果執行過程中未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法院一般采取中止執行,待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后,再恢復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
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七條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二、強制執行工作由誰執行
1、執行工作由執行員進行。
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情況制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執行機構。
2、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復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執行。
3、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三、怎樣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一步、申請是指已經產生法律效應的裁決或法律判決雙方當事人都不要執行,如果有一方拒絕執行的話,那么對方當事人可以向當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執行,但如果出現文書錯誤的情況的話,法院是不會執行的,并會把裁定書送給雙方的當事人和當地的公證機關。
第二步、法院受理是指在當事人雙方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判定的結果不符合我國的法律法規的情況下,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是可以對當地執行部門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的。如果有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對執行部門提出了書面異議的話,人民法院會在收到書面異議當天起對此案件進行審查,如果書面異議的理由成立的話法院會撤銷或更改判定結果。
第三步、申請復議是指如果當事人雙方或者利害關系人對當地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有異議的話,可以在當地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十天內向上一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如果當地的人民法院在收到當事人申請執行書之后超過六個月還沒有對對方當事人進行強制執行要求的話,申請執行人也可以在像上一級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會在徹底徹查以后讓當地人民法院在一定的時間內強制執行也可以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在一定時間內強制執行。
第四步、驟執行員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是指人民法院的執行員在受到法院傳來的執行書以后,應該盡快像對方當事人發出執行通知,要求被執行人一定要在制定的時間內完成自己應該做的事情,對那種超過了時間還沒有完成自己義務的人應該采取強制執行的手段,如果對方當事人不僅不按時履行法院的判決,還發生惡意的轉移或隱藏自己的財產的行為,法院執行員可以立刻對被執行人采取強制執行的手段。
第五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的執行員出事證件以后對被執行人進行強制執行措施的行為。執行員在強制執行完成以后要將現場的執行情況做一份詳細的書面記錄,交由當時在現場的其他工作人民簽字或蓋章,執行人有權利查詢、凍結并提取被執行人的存款。
一般認為,當事人應當在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后的兩年內申請執行,應該根據申請強制執行的法定流程來申請。關于申請強制執行拆除時效多久這個問題就介紹到這,查看了上文內容如果您的問題仍未得到解答,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會有專業律師在線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