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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房改房拆遷補償標準是什么 每日熱聞

2023-06-15 14:19:16 來源:互聯網

最近小編看到大家都在討論南京房改房拆遷補償標準是什么相關的事情,對此呢小編也是非常的感應興趣,那么這件事究竟是怎么發生的呢?具體又是怎么回事呢?下面就是小編搜索到的關于南京房改房拆遷補償標準是什么事件的相關信息,我們一起來看一下吧!


(資料圖)

一、南京房改房拆遷補償標準是什么

拆遷補償標準是:

1.房屋補償費,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以當地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確定,不得任意更改。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二、哪些情況下可以進行征收與拆遷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違法征收拆遷的責任是什么

1、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四、拆遷程序是什么

1、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2、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3、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4、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5、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6、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7、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8、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9、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南京房改房拆遷補償標準是什么,具體需要依據拆遷補償的項目來確定具體的補償標準。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如果您遇到了相關的法律問題,希望得到律師的幫助,可以通過下方“立即咨詢”按鈕與律師在線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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