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轉讓與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嗎?第三人代為履行與債務承擔如何理解?
2023-05-10 15:15:31 來源:律速網
一、債務轉讓與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
(一)債務轉移的定義
債務轉移又稱為債務承擔,是指合同的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協議將合同債務轉移給第三人承擔。債務轉移必須三方就債務轉移達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我國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定了債務轉移的特征,即:
(1)合同主體已經變更,第三人成為了合同的當事人;
(2)債務人轉讓義務時必須經過債權人同意;
(3)在第三人不履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債權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請求承擔責任,而不能向原債務人請求承擔民事責任。
(二)第三人代為履行的定義
第三人代為履行,又稱履行負擔,是指第三人表示或者第三人與債務人協議,由第三人代債務人清償義務,第三人并未取代債務人的地位,債權人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請求履行義務,債務人也應對第三人的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承擔責任。
我國《民法典》規定了第三人代為履行制度的法律特征,即:
(1)第三人表示代替債務人清償義務或者與債務人達成代替其清償義務的協議;
(2)第三人是合同的履行主體,不是合同的當事人;
(3)第三人不履行義務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時,應由債務人承擔責任。
二、第三人代為履行與債務承擔如何理解
第三人代為履行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代替債務人履行債務,第三人并沒有因履行債務成為合同當事人。第三人代為履行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二:
一是債權人應該接受第三人的履行。
二是因為第三人只是代替債務人履行債務,并非當事人,所以,當第三人違約時,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責任。
我國《民法典》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需要注意的是,適用《民法典》需要滿足嚴格的條件,在這個規定中,“當事人”是指訂立原合同的雙方,即債權人和債務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情形,才是法律意義上的第三人代為履行。
按照民法原理,債務人將自己的債務轉移于第三人負擔,稱為債務承擔。債務承擔分為第三人承擔全部債務和第三人加入債的關系而與債務人共同負擔債務兩種情形。前者稱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后者稱為債的加入。債務承擔的方式有三種:
第一,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債務承擔的合意,此種合意須經債權人同意才能發生效力;
第二,第三人與債權人達成債務承擔的合意;
第三,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共同訂立么三人承擔債務的協議。
三、第三人的追償權
(1)如果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不存在協議,那么,第三人履行義務完全是其一種自愿行為,未經債務人同意,債務人不負有向其支付的義務,第三人不能向債務人追償。
(2)第三人為債務人償付義務后,債務人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獲得了利益,符合民法通則中不當得利的要求,第三人可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債務人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