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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和故意傷害哪個嚴重?故意傷害與尋釁滋事兩者的區別是什么?

2023-05-10 15:54:18 來源:劇情啦

一、

尋釁滋事和故意傷害哪個嚴重

(一)從法定最高刑來看,故意傷害罪顯然比尋釁滋事罪更嚴重。故意傷害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尋釁滋事罪的法定最高刑是十年有期徒刑;

(二)從入罪門檻來看,尋釁滋事罪顯然比故意傷害罪入罪門檻更低。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他人身體輕傷害的,才構成故意傷害罪;而隨意地毆打他人,致人輕微傷的就會構成尋釁滋事罪。若多次隨意地毆打他人或攜帶兇器隨意地毆打他人,雖然沒有造成他人身體傷害,也構成尋釁滋事罪。

二、

故意傷害與尋釁滋事兩者的區別是什么

(一)犯罪主體:兩罪的主體范圍不同。

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故意傷害罪的主體范圍較為特殊,包括十四周歲至十六周歲和十六周歲以上的兩類,前者主要為重傷承擔刑事責任,而后者則包括對輕傷和重傷都承擔刑事責任。而尋釁滋事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

(二)主觀方面:兩罪的故意內容不同。

故意傷害罪在主觀上有使他人身體健康受到損害的故意。尋釁滋事罪的故意則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破壞社會秩序的危害結果,并且希望或促使這種結果發生,其動機就是為了滿足耍威風、取樂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以達到滿足精神空虛的犯罪目的,故意傷害罪則無此動機和目的。

從犯罪行為方面看,尋釁滋事罪的起因通常是“無事生非”和隨意毆打他人,表現為無端生事和小題大做等行為,而故意傷害罪的起因則“事出有因”。

(三)客觀行為方面:兩罪所侵害的對象不同。

故意傷害罪所侵害的對象往往比較明確和特定的,一般是認識的或有過節的人,且在傷害行為實施之前往往有一個準備過程,行為人與被害人有一定的接觸或者交往,而且糾紛往往在傷害發生之前沒有得到較好的解決,導致矛盾激化,進而產生了行為人挑起事端,傷害對方,報復對方;而尋釁滋事罪侵害的對象比較隨意、不特定的,可以是熟人,也可以是陌生人,只是自己看不慣就惹是生非,尋求精神上的刺激來滿足自己非正常的心理,在行為發生時大多是臨時起意的,對認識或素不相識的人無理無故進行毆打,是一種想打就打的流氓作風。

(四)客體方面:兩罪所侵害的客體不同。

故意傷害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利,侵害的客體比較單一。而尋釁滋事罪侵害的客體相對比較復雜,既侵害了社會公共秩序,即人們遵守共同生活規則所形成的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與非公共場所人們遵守共同生活規則所形成的秩序,有可能還侵害他人的身體健康權。

三、

故意傷害和尋釁滋事的定性標準

尋釁滋事指在公共場所內起哄搗亂、無理取鬧、毆打他人、橫向霸道、肆意挑釁等,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該罪屬于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犯罪客體是社會秩序。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并達到一定嚴重程度,應當受到刑事處罰的犯罪,犯罪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尋釁滋事罪應負刑事責任的年齡是已滿十六周歲,而故意傷害他人如果構成重傷,則追究刑事責任的年齡為年滿十四周歲。另外從兩種犯罪的行為特征上看,故意傷害罪一般是針對特定的對象實施的不法行為,并對特定人造成了身體上的傷害。而尋釁滋事侵害的對象不特定,有一定的不確定性和隨機性,犯罪分子往往是為了尋求精神上的刺激滿足自己非正常的心理。從結果上來看,構成故意傷害罪是以對他人身體造成嚴重傷害為構成要件,而尋釁滋事罪并不以對他人身體造成嚴重傷害為構成要件。

標簽: 尋釁滋事和故意傷害 故意傷害與尋釁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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