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合同內容是什么?競業限制合同一定要約定限制期嗎?
2023-05-10 13:43:28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
解除競業限制補償金標準
解除競業限制補償金標準如下:
1.支付標準和支付形式屬于約定內容。當事人可以約定的是經濟補償金支付的標準和支付形式。
2.在支付時間上法定。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即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支付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后。
3.對支付標準無約定的,可以通過勞動爭議處理機構裁量確定。對經濟補償金支付形式無約定的,支付形式為一次性支付。如果沒有約定的,按照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以及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來確定最終支付數額。這種情況下的支付形式則明確為一次性支付。
二、
競業限制合同內容
競業限制合同內容如下:
1.承擔競業限制義務的主體;
2.競業限制合同所限制的范圍和期限;
3.競業限制的合理補償;
4.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違約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三、
競業限制合同一定要約定限制期嗎
競業限制合同一定要約定限制期,但不得超過兩年。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競業限制期間勞動者不得與到競爭單位就業,不得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